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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1:16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优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学业未满一学年的,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学生评优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优奖励的种类与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个人综合奖

1、优秀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团员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共青团干部

6、优秀毕业生

(二)个人单项奖

包括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工作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校园自强之星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集体综合奖

1、先进班集体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五四”红旗团委   

4、优秀学生组织

(四)集体单项奖

包括科技活动先进集体、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集体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文明楼栋、文明宿舍等。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或代表学校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设立“特殊贡献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状或证书;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个人奖项评选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时事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三)为人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思想品德高尚;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本学年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注意培养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心健康;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

(五)本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或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六)已办理过正式注册手续,无恶意欠费现象。

第九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本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该项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获国家奖学金或学校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在校级以上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被评为区级三好学生,或连续两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为学校学风建设作出贡献的学生;

(二)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区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在学校学生科技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在国家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作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参与和组织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达三次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学校各类球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区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前五名),为学校体育工作作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在学校宣传报道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宣传工作作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区级优秀学生干部,或连续两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团)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区级先进班集体,或连续两次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作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校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被校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并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作出贡献的学生;

(七)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被评为“校园自强之星”,为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出贡献的学生。

(八)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区级以上相关领域竞赛中取得第二等级奖以上的奖励,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本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本学年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35%以内。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以共青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本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本学年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40%以内。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正,善于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效果好,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二)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

(三)本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以内。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各科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在校期间必须每年都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党员”中的其中一项称号。

(四)能正确对待个人就业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主动就业;没有违约现象。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应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评此项:

(一)积极参加学校科研创新活动并获校级一等奖以上;

(二)参加校级以上科研创新活动并获奖;

(三)个人科技创造成果获得社会承认(取得专利或成功转让);

(四)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承担学校、学院各类学生组织工作满一年以上,表现突出;

(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办事公正,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精神;

(四)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以内。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二)认真完成各项志愿服务任务,本学年至少参加六次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善于运用各种形式锻炼自我、服务社会;

(二)在活动中能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精神;

(三)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积极参加经验交流活动,成绩显著;

(四)本学年按要求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能发挥自身的文艺特长,刻苦排练,不断提高文艺素质;团队合作与奉献意识强,参加文艺表演与文艺竞赛活动积极,表现突出。

(二)能发挥个人体育特长,刻苦训练,不断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团队合作与奉献意识强,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九条  “校园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当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刻苦努力,目标明确,本学年度获得校级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自立自强,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第四章  集体奖项评选条件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以党、团支部为核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靠近党组织,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排头兵作用; 

(二)党、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有影响力、凝聚力,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和改进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方法;  

(三)班集体有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班风正,学风浓,学习目的明确,整体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退学(因成绩不合格或违纪退学)现象发生,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四)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坚持体育锻炼,课外活动丰富多彩,各项活动出勤率在90% (含90%)以上,参加争创文明宿舍活动,成绩显著。

(五)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委会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帮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在符合“先进班集体”全部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团员中要求进步的比例高,推优工作有序进行;

(二)组织制度完善,各项管理规范,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活动有记录;

(三)按时开展团籍注册,足额上缴团费。

注:“先进班集体”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在“优良学风班”创建考评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要求班级考评等级为A级。

第二十二条  “‘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条件

(一)积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团员中要求进步的比例高,推优工作有序进行;

(二)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工作积极,办事公正,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干部中没有违纪现象;

(三)组织制度完善,各项管理规范,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活动有记录;

(四)按时开展团籍注册,足额上缴团费;

(五)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六)本学年在“优良学风班”创建考评中达到A级标准的比例占本学院团支部总数的20%以上。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组织”评选条件

所有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组织均可参评此奖项,具体条件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干部之间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上积极开拓,勇于进取,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二)工作制度健全、完善、管理科学、 规范,及时出色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得到师生认可;

(三)结合本组织特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活动有计划、有总结,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四)组织成员思想作风过硬,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成员中获得各类奖励的比率高,年度内没有出现任何违纪现象。

第二十四条 “科技活动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学生科技活动活跃,科研氛围浓厚,学院每年有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投入;

(二)科研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一支较高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队伍;

(三)每学年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技活动的比率高,每年平均立项数和结题率位居前列,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丰硕成果。

第二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积极开展有特色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活动做到有可行性计划、方案和总结,有整齐规范的档案资料,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基地,社会影响良好;

(二)参加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团支部比率高。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对社会实践活动认识明确,有必要的经费投入,有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

(二)对社会实践活动有详细的计划、具体的方案和总结;

(三)能够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影响良好;

(四)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有内容丰富的社会实践报告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 “文明楼栋”评选条件

(一)楼栋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工作开展正常,工作记录齐备,学生骨干服务意识强,与同学关系融洽,作用发挥明显。

(二)卫生检查(包括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楼栋宿舍合格率(70分以上)达90%以上,学生卫生习惯好,公共环境随时保持整洁,楼栋内无乱涂乱画、乱扔垃圾、私拉乱接现象。

(三)楼栋学生集体荣誉感强,学习努力,积极上进,爱护公物、文明住宿,同学间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好人好事不断涌现。

(四)楼栋经常举办健康、高雅、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每学年不少于3次,且参与面广,活动有特色、有创新、有实效。

(五)楼栋学生自觉遵章守纪,学年度内没有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没有酗酒闹事、哄闹打架等事件发生。

(六)楼栋治安状况良好,学生防范意识强,无内、外盗窃现象发生,学生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七)在学校对楼栋的检查评比中,学年综合评分名列前50%以内,且不合格宿舍比例低于楼栋学生宿舍数的10%。

第二十八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宿舍成员思想积极上进,同学之间关系融洽、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积极参与楼栋党、团、学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配合楼栋管理员、辅导员工作。

(二)组织纪律。宿舍成员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本学年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行为;宿舍成员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定,按时就寝,无私自外宿行为,无参与酗酒、赌博、打架、哄闹等行为。

(三)安全秩序。宿舍成员安全意识强,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反《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宿舍内无使用违章大功率电器,无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网线等,无从事经商活动,无休息时间在宿舍内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等现象。

(四)内务卫生。宿舍卫生状况较好,东西摆放整洁,无垢渍,无异味;宿舍的装饰物、张贴物符合大学生的身份,具有美观、文明、格调高雅的效果;宿舍内务卫生符合评比标准。

(五)学习状况。学习风气好,本宿舍成员学习积极性高,互帮互学,学习成绩较好;宿舍成员中学年内无一门以上考试不及格;无考试作弊;无因旷课等原因受到学校处分的现象。

 

第五章  特殊贡献奖

第二十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在社会工作、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个人。

(三)代表学校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活动,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照《桂林理工大学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奖励办法》(桂理工团〔2009〕20号)执行。

(二)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1、国家级:第一、二、三等奖励级别,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和400元;

2、区级:第一、二、三等奖励级别,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三)文化、艺术竞赛活动    

1、国家级:团体,第一、二、三等奖励级别,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个人,第一、二、三等奖励级别,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2、区级:团体,第一、二、三等奖励级别,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个人,第一、二、三等奖励级别,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3、学科竞赛类只奖励第一、二等奖励级别。

(四)体育竞赛活动    

1、国家级运动会比赛团体项目:获篮、排、足球集体项目前八名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700元、第四名600元、第五名500元、第六名400元、第七名300元、第八名200元。其他类别比赛奖励的金额不超过以上标准的1/2奖励。    

2、国家级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前五名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第一名600元、第二名500元、第三名400元、第四名300元、第五名200元。    

3、区级运动会比赛团体项目:获篮、排、足球集体项目前五名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第一名600元、第二名500元、第三名400元、第四名300元、第五名200元。其他类比赛奖励的金额不超过以上标准的1/2奖励。    

4、区级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前五名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50元、第四名120元、第五名100元。   

5、参加区级以上运动会比赛,打破区级记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   

(五)学生获得专利,专利权归桂林理工大学所有且学生为专利第一作者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六)在各项评比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全国先进集体2000元,全国优秀个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奖励申报   

(一)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赛前应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申报表》,并附组委会的竞赛通知或组织章程等材料,于竞赛之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经同意后方能代表桂林理工大学参赛,获奖才可依此办法奖励。    

(二)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之前,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没有获得授权代表桂林理工大学参赛的,不适用此项奖励办法。    

(三)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国家级”是指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比赛,“区级”指区教育厅、团区委等相关厅局组织的比赛。    

(四)参赛结束之后,由组织单位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竞赛组委会的表彰文件复印件,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五)学生获得专利后,要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同一类或分区选拔的比赛、竞赛重复获奖者只按最高奖项奖励。同一人员的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取最高奖奖励;同一作品多人合作,按照团队发放奖金。其他重大赛事可参照此执行。

 

第六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评选工作安排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5-6月进行,其他项目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11月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在党委(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实施。

(二)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实行学生个人或集体申报制。

第三十四条  评选步骤

(一)评选动员阶段

各学院针对本学院特点,认真研究,精心部署。要向学生讲明评选的目的、意义、方法等,使大家统一认识,端正态度,认真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积极参加申报。

(二)推荐评选阶段

1、“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由各班级同学民主推荐上报学院。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在学校、学院和班级学生干部范围内评议推荐,校学生干部由所属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参加所在学院评议。

3、“优秀学生标兵”和“校园自强之星”由学院推荐,附1500-2000字的先进事迹简介。

4、“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和“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由校团委和各学院负责推荐。

5、“科技活动先进个人”由学院推荐,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书刊原件等书面证明复印件或实物。

6、“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由学院推荐,附先进事迹材料,包括该班党员人数、英语和计算机过级情况、班级学生获奖情况、班级组织的主要活动及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情况说明。

以上名单经学院汇总初审后,在学院内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建议表彰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

7、“‘五四’红旗团委”、“科技活动先进集体”、“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集体”、“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由各学院向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校团委负责组织评审。

8、“文明楼栋”、“文明宿舍”分别由楼栋长和宿舍长代表楼栋、宿舍向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评审。

9、“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组织”由学校、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向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共同组织评审。

10、学生申报“特殊贡献奖”奖励,申报材料经组织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审批表彰阶段

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根据评选条件及比例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名单及获得“特殊贡献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标兵”每年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严掌握;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0%

(三)“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团员总数的2%。

(四)“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上一学年学生干部和团干总数的15%。

(五)“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六)“科技活动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不超过30名。

(七)“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符合评选条件人数的10%。

(八)“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5%。

(九)“校园自强之星”每年评选10-15名。

(十)“先进班集体”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和团支部总数10%。

(十一)“‘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院总数的30%。

(十二)“优秀学生组织”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组织总数的30%。

(十三)“科技活动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院总数的25%;“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院总数的30%。

(十四)“文明楼栋”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宿舍楼栋总数的20%。

(十五)“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宿舍总数的10%。

(十六)“优秀学生标兵”在本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基础上评选;“三好学生”可兼评“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干部”不可兼评其他个人奖项;“优秀团员”可兼评“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评“优秀团干”和其他个人奖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工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桂工院学〔2007〕56号)、《桂林工学院“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桂工院学〔2005〕53号)和《桂林工学院学生社区“文明楼栋”、“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桂工院学〔2007〕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