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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15:10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十五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117


桂林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桂科基字〔201799号)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包括:

(一)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设备;

(二)总价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认为要参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共享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需求,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以便更好地发挥各大型仪器效能。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动态运行状况。

第五条 每台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培训上岗制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含学生)的技术培训工作由仪器供应商或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维修专项基金,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部分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在维修时,设备管理学院和学校各承担50%的维修经费。

第八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上平台预约制,仪器设备管理学院及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三章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第九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于校内、校外不同的成本情况,适度体现对校内开放实验服务的费用优惠,具体标准由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级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提供正式项目合同)相关的测试费用可参照校内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缴费方式:在支付仪器使用费时,所有用户都必须使用转账支付,校内用户可以通过内部转账方式进行支付,任何设备管理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共享收取的费用管理。

(一)收取的仪器使用费按实际有效使用进行收费,收到的仪器使用费70%划归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其中50%作为设备管理单位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实验的材料消耗成本等,另外的20%可作为设备管理部门的创收经费或支付负责测试人员或设备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具体分配办法可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收到的仪器使用费的30%划归学校,主要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预算的补充。

(二)财务处为各二级学院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每学期与各二级学院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所有人员都不得违规利用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牟取钱物或为他人牟取利益等。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其按该台套仪器当年的仪器使用费总额的20%进行收缴,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共享仪器设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和功能开发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可作为该学院下一次采购同类大型仪器设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以及考核较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学校限制该部门以后申请该类仪器的购买,如有其它部门需要购买同类型设备的,由资产管理处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并进行调整和分配。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