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0年第十五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2021年3月30日
桂林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信息化发展,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规范学校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智慧校园总体框架》、《广西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指南》和《广西教育现代化2035》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满足学校业务发展需要的非涉密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六种类型: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校园网络各种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综合布线系统、互联网接入专线、安防监控、物联网设施、基础软件及公共信息服务支撑平台等新建、更新、维护和升级的项目以及其它信息化相关设施;
(二)信息化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各类信息门户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移动终端应用等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
(三)教学环境及资源项目,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服务器硬件资源)、数字化教学平台、教学资源、视频录播直播等项目;
(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信息化信息系统日常的技术维护、功能完善、接口开发、服务外包等项目;
(五)信息安全项目,主要包括对学校的网络设备,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操作系统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运维、安全评测、安全培训(安全加固、渗透测试和攻防演练等)等信息安全相关项目;
(六)综合类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规划设计、制度编制、标准研制、咨询顾问等项目。
第三条 根据项目立项管理部门不同,信息化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类项目特指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立项审批、下达经费并负责全过程管理的校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此类仅限学校党群部门、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申报。
B类项目特指由部门、单位负责立项审批、下达经费的项目中含有的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子项目。
C类项目特指部门、单位使用自有经费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资源共享和需求引导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信息化项目。附属机构在校园内建设的面向学校师生的信息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信管办是学校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检查、落实、验收工作以及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督导、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成立信息化专家库,主要由校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针对信息化项目的类型和不同阶段的论证需求,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7名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小组。信息化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向学校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对信息化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论证与评议;
(三)参与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论证与评审;
(四)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五)研讨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
(六)对信管办提供技术性指导;
(七)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其它咨询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是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编制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需求,并具体实施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应用推广、用户培训、运维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信管办根据国家高等教育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学校的发展需求以及各单位、各部门的使用需求,研究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顶层设计方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从部门实际需求出发,在信管办的指导下,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规划。
第十一条 经信息化专家组评审、学校审定通过后,形成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的项目,学校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A类项目的立项管理分为项目申报、论证审核、批准立项三个阶段。
项目申报。配合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安排,信管办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校级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工作,建设单位按照信管办发布的申报指引申报项目。
论证审核。信管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信息化专家组论证或内部评审两种形式对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预算合理性四方面进行论证;建设单位负责论证过程的材料准备和问询答辩。
批准立项。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信管办按照优先级遴选建议建设项目,报学校审议通过后,由信管办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建设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在信管办的指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B类项目由其预算审批的职能部门组织立项。立项过程中,职能部门将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方案报信管办组织论证,信管办将论证意见回复给相关职能部门作为B类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C类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在采购申请前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将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报信管办。信管办在审批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信管办审批通过后,将审批意见回复给相关部门作为C类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的A类项目的后续运维需求统一报信管办汇总,由信管办统一申报信息化运维专项。B类项目的后续运维经费,向项目支出经费审批的职能部门申请或自行解决。C类项目的后续运维经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专款专用,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立项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办法执行,项目在提交资产处采购时,必须附信管办出具的立项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的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必须通过信管办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合同的签订。采购完成后,按照“谁批采购、谁审合同”原则,建设单位向对应职能部门提出合同签订申请,经职能部门审批后签订合同。具体做法遵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信管办指导项目承建方,确保在学校统一的信息技术规范标准下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业务调整、机构重组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经费数额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申请、变更缘由、变更后的建设方案等材料报信管办审核。信管办评估变更范围大小,以及对学校信息安全、数据管理、服务流程等关键域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重大变化。非实质性重大变化者,由信管办负责审批;有实质性重大变化者,由信管办审核后,呈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项目因故发生终止,建设单位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资产清单,编制项目终止报告,向信管办提交终止申请。信管办呈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终止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须向信管办定期汇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信管办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检查和督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信息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通知书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方可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阶段。
(一)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向信管办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相关材料,由信管办、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二)最终验收。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信管办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方可根据资产处流程进行项目最终验收。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管办定期对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通报。经信管办督办后,仍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信管办相应核减次年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且投入运行一年后,信管办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信管办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