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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09:50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校属党政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十三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

                         20201210


桂林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和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二级学院院长助理的选拔任用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具体负责科级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如下任职基本资格:

(一)担任副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

2. 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1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博士学位。

3. 在其他单位有副科级干部任职经历。

(二)担任正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含在其他单位的副科级任职经历)。

2. 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职称。

3. 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职称。

4. 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和1年以上工作经历。

5. 在其他单位有正科级干部任职经历。

本条中,在其他单位的任职经历一般是指在国家或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提任科级干部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四)提任科级干部的,应当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新提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新提任正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科级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七)担任党群组织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七条 科级干部一届任期为4年。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程序步骤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动议。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配备意见并报党委组织部。

(二)制定方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并结合实际,采取选任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发布考察公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核查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全面深入地了解干部表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四)研究任用。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任职人选名单。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任职人选名单时应邀请考察对象业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所工作单位负责人参加并发表意见,以便更全面掌握拟任人选有关情况。党群组织科级干部的任用同时按照有关组织章程规定进行。

(五)任职公示。拟提拔科级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行文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发布任职文件。

(七)任职谈话。党委组织部派人与拟任职人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八)材料归档。按照有关要求,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教育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级干部培训机制。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整体培训规划,结合岗位要求,通过在职自学、专题讲座、实践锻炼等方式适时进行培训,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对科级干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心谈话。谈话中,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鼓励科级干部交流,在同一个职位上工作时间达到2个任期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专业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岗位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与外单位(部门)交流的,可在本单位(部门)内部岗位间交流或轮岗。

第十二条 严格科级干部考核制度。科级干部考核必须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要注重实绩,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全面的了解德才水平和工作状况,并以是否有实绩,能否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保证干部选拔、使用的科学性。对科级干部的考核,原则上结合学校年终考核进行,由各单位(部门)负责,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且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给予降职使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建立科级干部的免职和辞职制度。

(一)免职制度。

1.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考核考察认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3. 因病、事假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

4.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二)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科级干部本人申请辞职的,应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是否接受其辞职,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3.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4. 有关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任职回避、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干部政策和有关纪律要求,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有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要增强干部组织纪律性,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坚决杜绝干部调配工作存在的派不进、调不出的现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均可受理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桂理工人〔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