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桂林理工大学听课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听课制度》已经2019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2019年12月24日
桂林理工大学听课制度
第一条 听课是学校各级领导深入教学一线获取教学信息、检查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手段,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切磋教艺、共同提高教学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监控、提升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根据新形势下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着力构建教师自评、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领导评价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教师教学评价体系,全面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评价效度。
第三条 为确保听课制度这一机制有效运行,学校对基本听课任务作出如下规定:
1.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党政职能、教辅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3. 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4.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应按照《桂林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桂理工教〔2016〕32号)文件以及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关要求,按时按量完成相应的听课任务。
5. 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外单位课程不少于1次)。
第四条 为严格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精神,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听课任务作出如下要求:
1. 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形势与政策”等5门课程。
2.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听课至少1次(共不低于5次)。其他校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选取其中1门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听课1次。
3. 宣传部、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选取其中1门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听课1次。
4. 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的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第五条 听课者可自由选定听课时间、听课内容和听课对象,听课前不需预先通知被听课教师,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第六条 听课范围包括按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理论与实验课程。听课者应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价,尤其需要注意授课教师对意识形态、价值导向等思想政治与德育环节的把控和引导。
第七条 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学校构建了理论课、实验课、思政类、艺术类、体育类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听课者应根据所听课程选择对应的评价标准进行分类评价。
第八条 要加强听课的针对性,既要坚持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又要结合听课者的工作实际,把听课与改进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使本职工作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把听课与促进教学改革和建设结合起来,为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条 听课者在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和建议。在听课过程中如发现教学违纪、教学事故或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校领导的听课工作,其他单位自行安排落实本单位有关领导的听课工作。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应及时了解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学督导听课情况,教务处应及时了解一线教师的听课情况。
第十一条 听课者需认真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听课本》,对课堂教学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听课本由本人或教研室保管备查,并及时登陆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填写听课评价表。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应及时将听课评价结果以及意见与建议进行整理,并反馈至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召开听课情况反馈会,通报并转达听课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结果反馈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将组织专家对改进效果进行检查,形成听课质量监控闭环系统,达到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目的。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教师的听课情况将纳入干部、教师年终考核范围,以提交至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的听课评价表为准;评价结果将按相关规定计入二级教学单位课堂教学效果考核和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听课制度》(桂理工教〔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