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进一步规范学校新媒体运行和管理,促进校内新媒体融合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等网络阵地正面宣传和正确舆论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等文件与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趋势,了解掌握其规律特点,积极运用新媒体开展信息服务、教学科研、宣传思想和文化建设等工作,拓展立德树人的阵地和途径,形成教书育人、传播正能量、互通信息、反馈情况、解决问题等多功能信息平台,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育人环境,服务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范围是动态的,包括但不限于QQ公众号、微博、微信及视频号、抖音、小红书等各种信息传播媒介、APP客户端应用软件以及各类新媒体、自媒体平台等等;所指账号包括以桂林理工大学或校内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或部门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公众账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严格遵循并落实“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
第五条 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为规范学校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建设与管理,校内所有开设新媒体公众账号并发布信息的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均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党委宣传部报备新媒体平台、责任领导、具体负责人等相关信息,经报备审批通过后,新媒体平台方可运行。
第七条 学校校级官方新媒体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新媒体平台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群团组织下属的学生会、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团支部等新媒体平台,由日常教育管理的部门或群团组织负责管理。各新媒体主办单位或部门必须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公众账号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特色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新媒体主办单位在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保障新媒体的有效组织、科学管理与运行、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校内各新媒体主办单位或部门、团队或组织、工作人员不得接收和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宗教团体或组织、境外资金的赞助与活动。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新媒体业务服从党委宣传部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并遵循宣传舆论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新媒体管理、运行和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因新媒体管理严重失职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将对该责任单位或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或校外组织开通的新媒体,不得以桂林理工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及校内组织进行冠名。否则,学校将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新媒体作出整改、暂停运营以及向相关运营平台提出关停甚至删除账号等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五条 新媒体公众平台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各单位、部门如需开通新媒体平台,应先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经所属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运行。日常管理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群团组织下属的学生组织、学生会、社团、班级、团支部创建的新媒体公众平台,其申报建设应按照学生组织的隶属关系,向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报送,所属主管单位或部门同意其申请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其所属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及各类群团组织下属的学生组织、学生会、社团、班级、团支部对建设运行的新媒体公众平台进行实名认证,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后使用扫描件办理相关新媒体的实名认证。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备案,校内各级新媒体应每年向党委宣传部报送账号运营数据,确保平台和账号的名称、图像、二维码、注册信息等规范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新媒体主管领导、责任人或管理员有变更时,应及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新媒体如果停止运营且不再使用,应及时进行账号销号处理。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新媒体平台要加强协同联动,促进互联传播,主动加强媒体融合创新和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形成全媒体的宣传合力与宣传集群效应,从而用正确的宣传思想文化和舆论来守好、用好网络阵地。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所负责的新媒体加强信息审核与管理,要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发布”工作流程,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的信息。需通过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由各单位、部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学校内部办公的相关资料、文件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发布的事项和有关信息,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不得发布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信息和言论。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不得发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涉及宗教及其他敏感问题的内容,必须坚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不链接、不转载、不转发、不评论涉及不符合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容。对于符合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发布,由宣传部和统战部共同负责,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未经授权严禁对业务范围外的内容进行发布。未经授权不得对全校的新媒体指数或影响力等进行排名。校内各级新媒体涉及互动咨询业务的,应对咨询内容及时回复;如不能及时回复,应给予说明,并承诺答复期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或群团组织开通的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需设置在校内,数据须存储在校内的服务器上,须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平台在管理过程中须实时监控,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对各新媒体公众账号发布的信息作不定期检查,发现信息不实有误的,及时反馈并责令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新媒体严格进行安全管理,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口令的新媒体管理员及相关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账号和信息安全。如发生账号被盗或密码泄露,应及时果断采取临时停止运行。如因账号被盗用并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的,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并报党委宣传部做好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章 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规范校内新媒体运行和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推动新媒体融合与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促进原创内容生产和改革发展。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对学校新媒体建设发展作统筹考虑和整体规划,从宏观上把握正确方向,加强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水平。不定期组织学校各级新媒体团队开展交流学习、业务培训等媒介素养提升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要不断巩固新媒体的阵地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要落实新媒体工作的相关制度、责任人、工作经费等,保障新媒体的科学建设和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各单位、各部门的新媒体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宣传思想工作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桂理工党宣〔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
2.桂林理工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使用
申请表
附件1
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
账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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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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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性质 |
□QQ 公众号 □微博 □微信 □APP □其他 |
是否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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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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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账 号或网址 或其他识 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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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数据 |
当前粉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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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以来发布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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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发布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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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不涉及数据服务 □涉及数据服务,服务器设置在 |
功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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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体系 |
责任类别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QQ 号 |
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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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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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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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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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
(可附页) |
主办单位 部门意见 |
我单位知晓国家互联网有关法规和学校制度,承诺加强管理,切 实保障所申请的新媒体平台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承担和履行新媒 体主办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所负责的新媒体安全运行。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宣传部 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 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备后返回各单位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