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2021年第二次党委常委(扩大)会会议和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1年1月26日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或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录取库不一致,或者有其他疑似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暂停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认定违规情形属实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情况。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
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为1-2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博士研究生还须征得导师同意。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研究生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核,呈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备案,可暂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本学院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经考核进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或转回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籍按转段处理。研究生转段每年办理1次,转段后学生按照新的学历层次缴纳学费、注册、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制。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
第十一条 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休学创业),硕博连读生从取得博士学籍算起。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不超过7年。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未请假的,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申请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在籍期间只能转换专业一次。
(一)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相近专业确有专长,转出转入导师、转出转入学院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适当优先考虑。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研究生,因原专业停招,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导师、转出转入学院负责人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位类别(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型学位)的。
(三)通过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定向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拟转入专业对知识背景有特殊要求,但申请转专业者不符合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经转出转入两位导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转入学校有培养能力,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及以上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期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三)其他特殊原因或困难不能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学年。休学1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研究生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二)其户口不进行迁移。
(三)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研究生必须在休学期满1周内,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对复学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或者复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二十八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毕业的研究生,对其进行学业预警。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学校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可予退学的研究生,研究生及家长同意退学的,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家长同意退学但研究生已离校或联系不到的,按自动退学由家长代办退学手续;研究生及家长不明确态度的,由学院上报进行退学处理。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退学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办理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延期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等形式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毕业)论文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结业人员,在结业后2学年内,经本人申请,每次申请延期1年,最多申请2次,导师从科研进度、研究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通过学习和科研活动,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同时,经本人申请,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结业满两学年后,学校不再接受其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
研究生毕业人员,在毕业后2学年内,经本人申请,每次申请延期1年,最多申请2次,导师从科研进度、研究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通过补充研究,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毕业满两学年后,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满1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桂理工研〔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