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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14:46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0916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禁弄虚作假,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规定学制内的在读研究生;

(七)全脱产就读、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第五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属层次阶段及学籍注册情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未遵守《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或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实践环节、参加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通过的;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的审定、申诉答复处理,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述事项。

第八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正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修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学院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学院学科和学生特点,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评定细则应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科差异及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适当调整思想行为、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权重。评定细则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奖励比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与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相应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元、8000元、4000元。

博士研究生二年级与三年级获奖比例约占本年级符合参评条件学生数量的80%,各奖励等次比例如下表: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获奖比例(%

≤10%

≤20%

50%

奖励标准(元)

10000

8000

4000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与比例。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相应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与三年级获奖比例约占本年级符合参评条件学生数量的80%各奖励等次与比例如下表: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获奖比例(%

≤10%

≤20%

50%

奖励标准(元)

8000

5000

3000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依据

考生类别和考生来源。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其他考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为硕博连读博士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博士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其学业成绩比重不低于40%,且无课程成绩不及格现象。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其课程成绩加权平均数须在80分以上。

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要加大科研成果的比重,无任何科研成果者不予以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分值计算由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进行,二年级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各类成果时间为上一年91日至当年831日,三年级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各类成果时间范围由各学院自定。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提交的成果需以桂林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应以正式刊出、在线刊出或录用为准。已用于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能在下次学业奖学金评审中重复使用。鼓励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用于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则取消评审资格。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学院评审与公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综合评定并形成推荐意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办公室

(三)学校审定与公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奖金发放。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于当年12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同时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结果,该结果由学校评审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学院要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将收回不合理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桂理工研〔201415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部分待相应年级毕业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