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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春林等3位同志退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09:53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校属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刘春林、陈南春等2位同志退休,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计发,自202231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组通字〔20157号)精神,经个人申请,人事处审核,学校研究,同意骆晓玲同志退休,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计发,自202231日起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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