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由学校宣传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采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部门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 升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校长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按照 “ 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 的原则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 责是:
(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撰写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答复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 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 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 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 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 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体;
(二)学校年鉴及信息刊物;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一站式服务平台、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五)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校外媒体;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七)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 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 录提供相应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将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工作处和人事处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 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包 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详见附件 1 )。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的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学校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详见附件 2 ),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提出 具体反馈意见,再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若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 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 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学校不予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 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 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 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 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 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 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保密工作的组成部分。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 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审查;
(二)对于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难以确定 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初步审查后,报请保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并将专门审查结果报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详见附件 3 );
(三)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初步审查、 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待定密的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三十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 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吸收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 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每年 9 月底前将本单位、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有关情况和本学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 求报送校长办公室。 学校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 11 月底前 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桂林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桂林理工大学申请信息公开审批表
3. 桂林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