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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1:16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桂林理工大学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切实发挥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在学风建设和贫困生资助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同学,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奖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奖助标准以当年度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  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度无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两次院级以上通报的记录;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公德、诚实守信,无故意拖欠学杂费行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积极上进;

5、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和校、院、班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勤奋钻研,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度获一等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体育锻炼等活动,个人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在同学中有很高威信。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获二等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管理,踏实肯干,自立自强。

3、政府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获三等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管理,踏实肯干,自立自强。

4、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管理,踏实肯干,自立自强。

(3)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

一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申请者必须当学年度无补考、重修科目;二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申请者补考、重修科目最多为两门。

第六条  我校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九条  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一)学院动员,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材料,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助名额和经费预算,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学校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存在问题的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工作处要会同相关单位予以重新审查,对确实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三)勤奋钻研,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五)每学期期末要主动向所在学院上交个人学期总结,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

(六)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七)合理使用奖(助)学金,使自己更好地成长、成才;

(八)连续享受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要对获得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的学生上一学期各方面表现进行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并视情况取消其获奖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

(一)不履行学生义务,拒不参加公益性活动,或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达三次以上的;

(二)因懈怠等原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期内出现补考、重修科目超过规定条件的;

(三)学期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的;

(四)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两次院级以上通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外宿的;

(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和铺张浪费行为的;

(七)经查实存在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国家及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桂理工学〔200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