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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1:16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由具有一定文艺基础并热爱艺术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群众性校园文艺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为统揽,以普及艺术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学生艺术修养为重点,把德育和美育紧密结合起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繁荣校园艺术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展示我校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面貌和综合素质,加强和谐校园建设,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艺术团以倡导高雅艺术,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 艺术团由职能管理部门、艺术团队和二级学院分团(队)组成。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艺术团设团长1名,常务副团长1名,副团长若干,下设各团队、各二学院分团(队)设正、副团(队)长各1名。

第六条 大学生艺术团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生活部、信息部、外联部等六个职能部门;设舞蹈、器乐、声乐、曲艺等方向的文艺团队,并根据发展增设相应团队;二级学院分团(队)机构设置可参考设立。

第七条 艺术团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担任名誉团长、名誉副团长。

第八条 艺术团聘请相关专业教师组成指导教师组,担任各团队指导教师,指导日常训练。

第三章 团员

第九条 凡桂林理工大学正式在册的全日制大学生,承认本团章程,拥护本团的领导,在学习和思想品德方面表现良好,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表演特长,经报名考核通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

第十条 大学生艺术团团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竞选艺术团学生干部的权利;

2、有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座、训练等活动的权利;

3、对艺术团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艺术指导等方面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在艺术团中承担演出活动、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受表彰的权利;

5、在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团员,有申请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以及其他相关荣誉的权利;

6、团员有退团的权利,但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大学生艺术团团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团员有遵守学院各项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团决议,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在认真完成专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刻苦学习艺术技能,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努力提高艺术修养;

3、听从指挥,服从艺术团管理,认真完成训练、演出任务;

4、树立集体观念,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产,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5、艺术团团员每学年必须执团员证到艺术团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团员管理

1、艺术团团员分为正式团员和试用团员两个层次,试用团员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成为正式团员,正式团员将颁发团员证,统一建立团员档案。

2、艺术团团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和演出者,必须向所在团队负责人请假,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无故缺席者按相关条例处理。

3、艺术团团员参加艺术团活动周期为2年,因故退出艺术团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团队负责人同意,艺术团审批,并上报校团委备案,注销团员证,终止团员档案并归入个人档案。

4、艺术团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退并收回团员证,报校团委备案。

1)业务素质达不到艺术团要求;

2)专业学习成绩严重下降;

3)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4)不能保证参加艺术团活动时间者;

5)其他不适合继续参加艺术团活动的情形。

5、艺术团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团处理,并收回团员证,报校团委备案。

1)累计受到团内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

2)严重违反本章程并对艺术团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艺术团管理者;

4)不履行艺术团规章制度者;

5)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四章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艺术团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任务、专场汇报演出、校内外各类交流演出、礼仪活动等,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区、市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第十五条 艺术团各团队安排每周训练1—2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学习和基本训练、节目排练。

第十六条  艺术团开展各项活动需冠以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艺术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艺术团对团员建立团员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离团后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团员积极参加训练或在各类文艺竞赛中表现突出者,每学年可获得学校表彰及大学生艺术团的相关奖励,并将其表现报送相关学院,在综合素质测评时予以加分。

第十九条 艺术团的主要学生干部享受校学生干部的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履行团员义务,违反学校、艺术团管理制度,对艺术团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退团处分。情节严重者,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