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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1:16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干部管理条例

(一)艺术团干部包括团长、副团长、办公室所有成员、各团(队)团长(队长)与负责人。

(二)艺术团干部是团员的典范,必须处处以身作则,在广大团员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威信,努力做到: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严格地遵守校规校纪和艺术团章程;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和艺术团的名誉。

     2、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在同学当中起表率作用;积极主动地参加和组织各种有益的课外实践活动,德智体全面发展;

     3、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为艺术团服务的信念;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于在工作中思考和探索,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主动的协助团内工作,维护团员的正当权益,准确及时地向团委反映同学们的意见。

(三)艺术团在每学年初进行团员录取和考核从应的同学中择优录取,选拔最优秀的同学进入艺术团工作。

(四)般不允许本团干部学期中离开岗,有特殊情况辞职者,须向团委递交辞职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卸任,否则按撤职处理。

(五)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所在系(院)党 、团组织的意见,并结合个人意愿 、考核档案等进行。

(六)艺术团为每位干部建立考核档案,每学期鉴定一次,干部任免考核档案应相应变动。干部档案应包括工作情况、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等项目。

(七)考核应公正、公开,并且应该全面参考上级、下属、同事及自 身的鉴定意见。

(八)对工作与成绩突出并考核优秀的干部,本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内部表扬、授予称号、发给奖品奖金等。本团每学年综合个人鉴定,按照工作成绩分别授予“艺术团优秀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

(九)对工作不力和有违纪行为的团干部,本团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有:内部批评、警告、留职察看和撤销职务等。留职察看以三个月为期限。

(十)干部的任免、奖励、处分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向全校公布。

(十一)干部的任免、培训、考核、奖励、处分等的具体办法,参考学院相关条例。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