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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 10:09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

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业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6728


桂林理工大学业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规范学校接待制度,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务是指为学校事业发展而开展的出访交流、人才引进、学术交流、校友来访、招生就业、外事活动、社会服务、学生培养等活动。

业务接待费是指上述业务活动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基于业务活动发生在校内外的接待费用报销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业务活动应当坚持有利业务交流、节俭务实、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遵守国际礼仪、尊重民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在学校范围内,上下级之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学校下属各部门,不得用公款宴请上级领导和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接待部门应当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业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业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业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业务接待中所涉及的外出计划、乘车、住宿和用餐标准参照相关接待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业务接待费用从校本级预算经费、项目预算经费及社会服务留存经费中开支。

校本级预算经费和项目预算经费开支业务接待费的,须有明确的经费预算,无预算、超预算的业务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社会服务留存经费开支业务接待费的,累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收入总额的10%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合法报销票据和接待清单,并具有真实性,经由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针对业务接待活动情况应每个月上报分管领导知悉,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业务接待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和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业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

对把关和监督不力的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附属机构及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业务)接待餐费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理工财〔201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桂林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