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12:04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党政各单位、各部门:

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728


桂林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制度,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在桂林范围内发生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部门的检查、指导、来访、交流等活动。

公务接待是指上述活动相关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接待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务实、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遵守国际礼仪、尊重民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校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校内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校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记载事项应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六条 校内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接待场地不得放置欢迎水牌,不得张贴悬挂接待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水果、鲜花。

公务接待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利用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接待部门应当安排在指定的协议宾馆,具体标准参照《桂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房间以单间或标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校外就餐,接待部门应事先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未经批准的校外接待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1. 校内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2. 校外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3. 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若是中午用餐的,一律不得安排酒水。确因工作需要,晚餐用酒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以当地酒水为主,标准不超过工作餐标准总额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1.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2.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合法报销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文件和接待清单(见附件)。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部门违反规定安排的,费用由接待部门有关责任人员个人支付,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

对把关和监督不力的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相关公务接待工作。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附属机构及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桂理工党办〔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桂林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