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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15:57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学校二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2016826

桂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学校民主建设的权利,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制度,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一般每三到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经学校、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校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学校内设机构建立和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标志。学校教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等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计划及措施等重要事项及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方案、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等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讨论确立本次会议提案,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对于未能确立为提案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给教职工代表以明确答复和解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长以及学校行政部门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履行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行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常设机构

第十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委会”)和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执委会和提委会的委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经基层民主推荐酝酿,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执委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由执委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提委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提委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参照上述程序设立,其职责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执委会和提委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二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研究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提委会的职责,提案的征集、受理、办理、答复、落实及反馈等提案工作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组织观念强;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具备参与民主管理和议事能力,对问题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在教职工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四)能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政治、钻业务,积极搞好本职工作;

(六)年龄上原则能任满一届。

第十六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构成比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0%~15%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民主党派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以学校二级分工会为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差额的比例按照15%左右确定;

(二)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候选人产生要在本分工会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酝酿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本分工会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教职工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四)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五)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校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选举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代表既对本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本选举单位和教职工的监督。如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四)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

(五)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撤免代表的程序:

(一)由原选举单位或教职工代表本人向执委会提出撤免建议或辞职报告;

(二)执委会会同校工会及时组织调查,形成书面结论,交由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撤免代表。被撤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作出撤免教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执委会,经执委会讨论审核并同意后,方能正式撤销代表资格。如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代表资格;

(五)撤免代表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在原单位进行补选:

在任期内死亡;

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校;

辞职被接受;

被罢免;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工作岗位调动,因工作需要补选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补选的。

第二十四条 补选代表的程序:

一)补选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所在分工会进行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同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三)补选代表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四)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

(五)补选结果由选举单位报执委会,经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和公布;

(六)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教代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死亡及其他特殊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按照规定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与监督;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提案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三十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在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主席团设大会执行主席、秘书长。大会执行主席一般由校工会主席担任,秘书长一般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研究各代表团对各议题的讨论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各分工会代表人数的情况,一般采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组团方案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代表团正、副团长在组团方案中提出建议名单,由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四)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通过主席团、秘书长名单,通过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名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正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七条 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议题、议程、方案、制度等事项,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提交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大会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问题,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校长对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大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七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期间,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四十二条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改革和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建议。由校工会和执委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大会的请示,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召开。

第四十三条 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和决议等,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四十四条 届期内召开大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执委会负责。

第八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五条 预备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与会正式代表达到正式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二)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安排;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

(六)执委会或校工会就大会闭会期间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七)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七条 大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与会正式代表达到正式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二)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审议或书面审议上次(届)教代会提案处理及本次(届)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五)分团就会议报告、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并做好讨论记录,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通过大会选举候选人建议名单、通过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七)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执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执行方案;

(三)协同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四)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五)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各分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工作;

(八)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执委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实施。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二级教代会筹备组织等事项由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根据学校部署,评议监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一)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和任期,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不足60人的单位,一般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60人及以上的,一般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中,教职工人数60100人的单位,教职工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50%~60%左右;教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单位,教职工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40%~50%左右;教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的单位,教职工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30%~40%

教职工代表构成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的60%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五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由推选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全体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名单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为便于工作,分工会主席一般担任主席团团长。全体教职工大会一般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五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在召开前两周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其他事宜参照学校教代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选举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选举办法。

第五十六条 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可以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须分别明确届次。

第五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