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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桂林理工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10:15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校务

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属党政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2021年第二次党委常委(扩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

                桂

                                               2021120

 

桂林理工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咨询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服务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者审议;

(二)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受学校委托,校务委员会委员可代表学校出席或参加校内外有关活动;

(四)就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三章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设委员25名左右,主要由部分学校现职党政领导、近期退出校领导岗位的老领导代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若干名。根据需要,校务委员会可聘任顾问。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长,校长办公室1位副主任兼任副秘书长。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出现空缺,由继任者直接担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校级领导在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学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连任一届;其他委员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校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校务委员会推荐或由校领导提名,经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委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者不适宜担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应予免职的,提交学校党委批准。离开学校的视为自动离任。因离任或免职出现委员缺额需要增补时,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提名,提请校党委批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如遇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议题分通报、咨询和审议三类。审议议题须取得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秘书处应做好校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并拟会议纪要,报送全体校务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热爱和关心学校事业,在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过程中享有咨询、建议、审议、监督等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反映师生员工的呼声,积极参加全体会议,从学校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提出意见建议,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未公开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担任委员履职的,学校可视具体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应经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校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