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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11:15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

与保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21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2021115

 

 

 

 

桂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

与保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桂教高教〔201859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本着以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全面深化教学质量管理改革,强化质量保障与评估,建立长效自律机制,不断提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  《规定》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与教学质量有关的质量管理活动严密组织起来,建立一种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的机制,实现对本科教学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质量保障。

第四条  《规定》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常态监控和专项评估,重点对教学目标、教学资源、教学过程实施PDCA(策划实施检查处理)质量管理,逐步构建以专业评估(认证)、课程评估、教材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考试命题质量评价、实践环节质量评价、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毕业生质量评价、学生学业评价等为特色的“1基(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2式(常态监控和专项评估)3维(教学目标、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4步(策划实施检查处理)X专项(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专项评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建立监控反馈改进再监控闭合循环机制,确保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章 教学质量管理职责系统

第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决定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研究和解决教学质量建设、管理、监控与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审议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规范;研究解决质量监控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裁定有关教学事故、教学评估等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发监中心)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的主要管理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推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组织、协调各部门和教学单位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学工处、团委、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等部门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教学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标准,制定实现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标准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监控与评估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建立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制定质量监控与评估的实施方案及细则;落实学校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目标与标准系统

第十条  教学质量目标与标准系统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质量标准两个子系统。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目标包括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质量要求是: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及学校办学定位,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办学定位和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

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应建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达成度评价、培养目标调整的机制,定期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与达成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标准包括教学建设标准、教学过程标准、教学管理标准。质量要求是:质量标准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符合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的教学管理实际。

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应建立质量标准制定、执行、修订、管理工作机制,对质量标准的合理性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教学资源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教学资源管理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经费管理、教学基础设施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教学学术资源管理等六个子系统。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和学生管理队伍建设。质量要求是:教师队伍数量与结构合理,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发展趋势好;师德师风与教育教学水平良好;教学管理队伍和学生管理队伍稳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引进、培养、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务处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制度。发监中心建立健全教师教学质量多元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教学经费管理包括教学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质量要求是:教学经费投入达到教育部要求并逐年增长,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经费使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做到专款专用。

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学经费投入常态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学经费使用及其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教学基础设施管理的质量要求是:各类教学场地及设施满足教学需要,生均面积和数量等达到教育部相关要求。

基建后勤处、资产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包括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验室建设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一)专业建设管理的质量要求是:专业建设目标明确、规划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专业定位合理、建设规范、特色鲜明;新办专业设置适应社会需要,教学质量有保障;注重特色专业培育,建设一批国内、区内一流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定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坚持产出导向的原则,管理规范,执行严格。

发监中心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评估、整改、调整机制;教务处牵头建立健全各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执行、检查、整改机制;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机制。

(二)课程建设管理的质量要求是:课程建设思路清晰、计划具体、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有各类课程建设评价标准;课程评价工作体系完整、合理;课程教学大纲符合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逐步建设一批国内、区内一流课程。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课程建设、管理、评价、整改机制;发监中心负责监控并及时反馈。

(三)教材建设管理的质量要求是:教材建设规划合理;教材评价制度严格;教材选用符合大纲要求,整体水平高;有一定比例的高质量自编特色教材。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教材选用、审定、征订、建设、评价机制;发监中心负责监控并及时反馈。

(四)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质量要求是:实验室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管理规范;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运行与维护正常,安全性强,利用率高。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机制;资产处牵头建立健全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估机制。

(五)实习实训基地管理的质量要求是: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管理规范,能够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实习实践基地遴选、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发监中心进一步完善实习实践基地评价反馈机制。

第十八条  信息资源管理包括文献图书资源建设和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质量要求是:文献图书资源建设、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和校园网络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生均图书(含电子图书)和生均年进书量达到教育部标准;文献资源和网络教学资源满足教学和学习需要,利用率高。

图书馆、教务处、现教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图书文献、网络教学资源、校园网络的建设、管理及使用机制。

第十九条  教学学术资源管理包括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资源管理。质量要求是: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显著,对教学形成良好的引领和支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平台对教学改革及教学质量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教务处牵头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机制;科技处牵头建立健全科教融合、科研育人机制;发监中心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教研教改项目和成果的申报、管理、推广应用机制。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教学过程管理系统包括招生管理、日常教学管理、专项教学管理、指导与服务四个子系统。

第二十一条  招生管理包括招生计划、宣传和录取,生源质量分析。质量要求是:招生计划符合学校实际,满足国家和社会需求,招生宣传效果好,录取程序规范,生源质量好。

招就处及各学院建立健全生源质量提升、评价及改进机制。

第二十二条  日常教学管理包括教学常规管理、课堂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档案管理。

(一)教学常规管理的质量要求是:教学运行系统正常,教学秩序良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化程度高。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组织、运行、检查及其改进机制。

(二)课堂教学管理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充分挖掘课程思政资源,强化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创建积极的课堂学习气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学效果。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课堂教学检查、管理及其改进机制;发监中心负责监控并及时反馈。

(三)实践教学管理的质量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科学,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严格;实验开出率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实验室开放度高;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范,质量高。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组织、管理、检查及其改进机制;发监中心负责监控并及时反馈。

(四)教学档案管理的质量要求:归档及时,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管理手段先进,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教学档案管理、检查及其改进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项教学管理包括体育、美育、劳育、第二课堂。

(一)体育的质量要求:体育教学应与课外、校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将课外体育锻炼、校外(社会、野外)活动、运动训练等纳入体育课程,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学生应具有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自由度,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氛围。

体育教学部及各教学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体育的组织、管理、考核机制。

(二)美育的质量要求:完善课程教学、实践活动、校园文化、艺术展演四位一体的美育教育体系;探索构建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育为重点、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艺术经典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美育课程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美育实践活动,探索创造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教育特质的美育实践活动形式。

人文素质教育教学部及各教学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美育的组织、管理、考核机制。

(三)劳育的质量要求:建构课程劳育、专业劳育、思政劳育、实践劳育四位一体的多元化劳育课程体系,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在学科专业中有机渗透劳动教育、在课外校外活动安排劳动实践、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强化劳动文化;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切实解决有劳动无教育的问题,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

学工处、团委及各教学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劳育的组织、管理、考核机制。

(四)第二课堂的质量要求是: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活跃,学科专业竞赛形式多样,学生参与面广;各类活动措施落实到位,活动效果好、影响大,获得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美育、劳动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学科竞赛组织、管理、检查及其改进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指导与服务的质量要求:指导与服务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就业率高。

学工处及相关教学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学生学业、就业等指导与服务的组织、管理机制。

第六章 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包括教学质量监测、教学质量分析、教学质量改进三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教学质量监测包括日常监督、教学评估、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监测。

(一)日常监督包括常规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质量要求是:建立健全日常监控系统,监督适时,反馈及时,改进有效,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行为规范、教学管理规范。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常规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的检查、反馈、改进机制。

(二)教学评估包括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各种专项评估、评价等。质量要求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明确的评估程序,定期组织教学评估。

发监中心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评估、反馈、改进机制。

(三)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监测包括数据的采集、上传、分析、预警和使用等。质量要求是:有科学、明确的数据采集方案,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进行数据采集,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找出问题和不足,监测教学状态。

发监中心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采集、分析、反馈、整改机制。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分析包括人才培养质量分析、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分析。质量要求是:数据收集全面,信息处理科学,分析清晰,评价客观,反馈及时,建议有效,为改进教学质量和进行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发监中心及各教学单位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分析、反馈、改进机制。

第二十八条  教学质量改进包括预防、纠正、持续改进。质量要求是:以学生及社会的要求和满意度作为持续改进的重要因素,制定预防和持续改进措施,落实到位。

发监中心及各教学单位进一步完善预防、纠正、持续改进的机制。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发监中心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管理办法》(桂理工教〔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