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修订了《桂林理工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6号》(桂教章核〔2021〕1号)精神,《章程》已经广西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正式核准生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各单位、各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要在《章程》的指导下,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为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贡献力量!
桂林理工大学
2021年11月15日
桂林理工大学章程
(2021年修订版)
序 言
桂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56年原国家重工业部在广西组建的桂林地质学校。学校1978年更名为桂林冶金地质学院,开始本科层次教育;1993年更名为桂林工学院;1998年,学校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2000年与2004年,原南宁有色金属工业学校、桂林民族师范学校先后并入学校;2009年更名为桂林理工大学。
学校从办学之初就与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作为共和国早期建立的地质类院校之一,学校坚持以培养地矿类专业技术人才为己任,积淀了“勤奋、求实、献身、开拓”的优良校风,凝练形成了“艰苦创业、敬业奉献、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桂工精神”,形成了服务自然资源行业和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桂林理工大学;学校英文名称: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缩写:桂工,英文缩写:GUT;学校网址为:http://www.glut.edu.cn。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在桂林设屏风校区、雁山校区;在南宁设南宁分校,有安吉、空港校区,南宁分校注册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5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举办者同意,报教育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开展各项办学活动,自主管理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在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前提下,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等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学校其他收入、受捐赠财产等资产;
(五)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接受举办者、其他政府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和指导;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学校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保护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为主要职能,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以工学为主,构建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农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并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努力办好继续教育,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适应行业与地方需求、品德优良、基础扎实、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和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足广西、服务行业、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地区、行业的建设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努力建设以“桂工精神”为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开展师生互换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工作。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置二级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积极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桂林理工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认定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五)评审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七)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正高职称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教师职称评定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另行制定章程,规范本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
学校在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附)属单位、后勤保障等二级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设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会同学院行政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订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机构设置方案,提出本单位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七)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八)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后勤保障机构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在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桂林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提名,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为宗旨,依据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学生是指被桂林理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学校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悉学校重要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对学生提供奖励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四十九条 交换生、在校培训、在职学习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研究、管理和服务的教育工作者,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岗位设置及人员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职员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度另行制订);
(三)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法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学校教职工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退休后依法依规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经费预算,实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厉行节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的各项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资产的规范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其在办学中的效益,杜绝学校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三节 保障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校园信息化、教育技术现代化、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需求。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五条 曾在桂林理工大学(含其前身及合并单位、附属单位)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学校在聘和曾聘的外籍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曾来校和正在校的访问学者等以及关心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各界人士,均为桂林理工大学校友。虽非桂林理工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桂林理工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承认校友会章程,经批准可吸收为桂林理工大学名誉校友,按规定享受校友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负责校友的联络服务和指导各领域校友会工作。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通过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生活,关注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三节 基金会与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置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等,促进学校建设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依法依规查询、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训、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笃学、惟实励新”。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图形是学校英文缩写字母“GUT”延伸图案,下方有“1956”字样;外环上方是中文书写的“桂林理工大学”,外环下方是“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大写英文。
学校徽章为师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宝石蓝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校旗长、宽比为1.5:1,旗面印有学校徽志及校名。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桂林理工大学之歌》,歌词为:七星叠翠,漓水流长,屏风紫气蔚霞光。英才竞秀,弦歌一堂,满园丹桂沁书香。厚德笃学,惟实励新!厚德笃学,惟实励新!冶金地质奠基业,桂工精神永传扬。鸿雁凌空,风物放眼!鸿雁凌空,风物放眼!大道致远当自强,为学兴邦铸辉煌。
第八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1月11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广西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