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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1:37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有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提名推荐。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2名学生代表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提名推荐;申诉人为研究生的,2名学生代表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提名推荐。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复议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逾期未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对同一处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从校内或校外选派一名从事法律研究、教学或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列席会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法律专业人士和学院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二十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诉事项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复议决定书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

(二)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和理由;

(四)作出复议的日期。送达申诉复议决定书须由申诉人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交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直接送达复议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议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有关开除学籍的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分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桂工院学〔2007〕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

      2.《学生申诉复议流程图》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