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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1:37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夜不归宿者,每学期累计达到2次,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5次,给予记过处分;达到7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留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特殊原因申请至校外住宿并获得国际教育学院批准的留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留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不得在房间内烧煮食物。因过失造成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用违章电器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上课和午休时间、晚上11点后在留学生公寓大声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国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留学生,取消其一年内学校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其表现作出决定,提交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解除察看。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在此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留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与报批程序: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讨论、决定;

(二)给予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三)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四)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