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获奖学生管理条例(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指获奖学生包括获得“桂林理工大学来华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等各级给类资助的学生。
第二条:坚持课堂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安排适当的实践锻炼课时。
注:获得“桂林理工大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30小时/学期
获得“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60小时/学期
第三条:考核内容:对获奖学生的学习、纪律及参加相关实践活动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注重过程管理和制度管理。
第四条:考核要求:在年度(学期)考核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手续完备,考核结果计入个人考核登记表。
第五条: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不合格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停、减奖助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