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桂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我校来华留学生系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学籍、学历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鉴于来华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等公共课程。根据各专业特点,攻读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申请授予硕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我校纪律并按学校要求完成各专业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
(三)学位论文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
(四)通过国家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相应要求。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未达到HSK要求的,如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要求,可重新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学籍注册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教学、毕业论文的评审、答辩等工作由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开展。
第六条 研究生院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按学校学位审核办法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授予硕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正本为中文,副本为英文译本。中文正本与英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