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学生应当密切注意护照、签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居留证件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留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 凡来我校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者,来华前应申请X1签证;学习一年以下者,应申请X1或X2签证。(注:如有申请非学习类签证的,入境到校后请及时到办公室报到。)
第二条 留学生入境后入住或变更住宿地点均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前往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条 持X1签证的留学生自入境起30天内必须申请办理居留证件。持X2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在中国停留天数由签证栏内“停留天数”决定,如要继续学习者,X2签证到期前须办理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第四条 新生到校报到登记后,学校会统一安排到桂林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若体检合格,确定新生已经交齐相关费用后,工作人员准备相关材料后,再到桂林市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若体检不合格,学生需在签证有效期内出境回国。申请居留证件,一般需1 5 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取回护照(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签证办理好后应及时领取护照,取回护照后,需向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新的居留证件复印件进行存根。
第五条 奖学金留学生、校际交流留学生的居留证件按照学习期限办理;自费留学生根据交纳学费的期限办理居留证件,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在我校注册的学习时间。
第六条 留学生外出需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和学校证件,以备公安部门随时查验。
第七条 申请居留证件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学生自备);
2、本人有效护照(须持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学生自备);
3、注明学习期限的我校公函和《录取通知书》(办公室提供);
4、《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原件(办公室提供);
5、体检结果证明书(办公室提供);
6、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学生自备);
7、缴费发票原件(学生自备);
8、学生证(学生自备)。
第八条 留学生的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证件。留学生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第九条 留学生的居留证件事由为 “学习”,留学生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如有任职或就业行为,公安机关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留学生在居留证件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留学生需至少提前40天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留学生应当密切注意护照、签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居留证件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留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停留证件申请。
1、 留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证件到期时未能按时缴清相关费用,学校将为其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效期为30天。若留学生在30天停留证件期限内缴清费用,重新体检,学校将为其重新办理学习拘留许可。
2、 如果留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证件到期时未提前40天申办居留证件,导致学校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则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效期为30天。在学校准备好材料后,留学生需要重新缴费体检,学校将为其重新办理学习停留证件。
出入境受理材料之后,5 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取回护照(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若留学生在30天停留证件期限内未缴清费用,需在停留证件到期前出境回国。
第十二条 我校留学生家属可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相应签证来华陪读。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学校公函、经我驻外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为来华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来华留学生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去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旅行,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旅行参观外,凡个人前往不对外开放的地区旅行,须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去向,经学校同意后,由留学生本人直接去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旅行手续。旅行时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一切旅行手续费用均须自理。
第十五条 留学生转学至他校,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到达迁入地后须在10天内(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护照、签证、居留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居留证件如有遗失,必须持学校的证明到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领。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由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要及时到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凡涉及到留学生签证和居留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具体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