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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16:37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9年第十五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91027

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国际教育发展,满足来华留学生学习的需求,保证授予留学生学位的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桂理工研201715号)及《桂林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桂理工研201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学籍、学历的桂林理工大学留学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均可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学位办公室统筹留学生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四条 攻读学校各层次学位的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时可以选用汉语或英语,但学位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学术论文发表按照留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留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桂林理工大学(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的要求。

第五条 留学生申请攻读学校学位,如已在其所在国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的部分学位课程,学校将根据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二至三人对其已经修学的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者。

2.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3.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4. 学位论文属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

5. 课程(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未达规定要求。

6. 其他经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或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补修、重修等方式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参会委员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含2/3)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

(一)课程学习

1. 本科留学生以学习专业知识和汉语为主,英语及体育课不作为必修课;免修军事训练与讲座、社会实践课和思想政治课等通识课程。《中国概况》为必修课。

2. 课程成绩需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3. 四年制各专业毕业生要求所修总学分达到125学分,五年制各专业毕业生要求所修总学分达到160学分。

(二)学位论文

申请者需完成有一定质量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答辩由留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开展。

(三)语言能力

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五级(HSK5)。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

学校培养硕士留学生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学校完成。确因需要并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留学生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学校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硕士留学生硕士论文答辩必须在学校进行。

(一)课程学习

1. 硕士留学生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硕士留学生免修英语和政治类课程,按要求修完课程及必修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学分。

2. 硕士留学生的外语考查以汉语为主,《中国概况》为必修课。

(二)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达到下列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新见解,在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

3.鼓励硕士留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用本国语言在其所在国发表学术论文),但发表论文不与学位申请挂钩。

(三)语言能力

硕士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应当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五级(HSK5)。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硕士留学生应独立完成一份完整的学位论文(含专题报告),根据留学生所学的学科、专业特点,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论文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等报告。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送审

(一)论文送审

硕士留学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硕士论文送审稿。指导教师应在15日内审阅毕业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硕士留学生学位论文必须通过两位评阅人评审,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同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人按《桂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分表(留学生)》审查论文质量,明确提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评阅意见处理

1. 若两名评阅人评定分数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 若两名评阅人评定分数均低于60分或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者,则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必须重新撰写论文。

3. 若有一名评阅人评定分数低于60分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增加1名校外评阅人评阅,评定分数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如评定分数低于60分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论文评阅为不合格,必须重新撰写论文。

4. 重新撰写论文至少延长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答辩。论文修改的时限最长为1年,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重新撰写论文再次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 如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保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必须是单数),其中主席1人,由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秘书1人,由教研室(研究室)指定一名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实施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指导教师可以旁听答辩,但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须聘请1名研究生本人单位以外的实践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二)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保密学位论文除外)。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 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

3.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 休会。答辩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以百分制形式给出论文答辩分数,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6.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7. 闭会。

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

学校培养博士留学生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学校完成。确因需要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博士留学生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学校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博士留学生博士论文答辩必须在学校进行。

(一)课程学习

1. 博士留学生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博士留学生按要求修完课程及必修环节(其中《中国概况》必修),达到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学分。

2. 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作为选修课要求。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学术水平要求

1.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 在专业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SCI收录论文。

(三)语言能力

1.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博士留学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五级水平(HSK5)。

2. 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博士留学生的中文应当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三级水平(HSK3)。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立论正确;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2个月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家3-5人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创新性、立论依据、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凡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预答辩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送审

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学位办公室。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5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评阅人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分表(留学生)》审查论文质量,明确提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评阅意见处理

1. 凡学位论文评定分数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 1名评阅人评定分数为60分以下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或评阅人评阅结论有修改后答辩者,均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3. 2名以上(含2名)评阅人评定分数为60分以下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不得少于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修改或重写后的学位论文必须重新评阅,当重新评定等级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 如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保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委员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可以旁听答辩,但不能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聘请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二)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保密学位论文除外)。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 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

3.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40分钟。

4.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 休会。答辩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以百分制形式给出论文答辩分数,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6.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7. 闭会。

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学位申请人本人尚未获得本校本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建议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如学位申请人当场同意改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再次进行投票,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二十条 申请时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受理学位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学位申请人答辩后应及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名单,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造册,学校正式下文,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学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论文(设计)属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者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留学生学位申请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留学生学位证书为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由留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统一送交学校档案室以外事档案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桂理工研〔20134号)、《桂林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桂理工研〔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