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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3日 11:41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学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经学校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3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健全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保障学生社团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着力提升学生社团在思想政治引领、校园文化繁荣、学生成长成才等方面的功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桂林理工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经学校正式审批注册,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响应争做六有大学生的号召,团结和凝聚广大学子,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培养在校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其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团委、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负责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位具体负责所属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和活动审批等工作,校团委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共同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团工委)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管理和服务学生社团。社团团工委和社团联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社团联主要负责人由校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正式注册成立的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各二级学院学生社团其管理主体责任为各二级学院党委,具体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实施注册和年审制度。注册成立学生社团,须每年九月份向社团联提出申请,经社团联、社团团工委审核,报校团委审批、注册,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备案。凡未经正式注册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属非法学生社团,学校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它类等七类,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均应确定所属类别。原则上,社团类别归属具有唯一性。

第十条 申请注册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二)有明确的学生社团章程、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及内部的详尽发展规划。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完备的会旗、会徽等学生社团标志;

(四)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须由20名及以上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

(五)与现有学生社团相比存在明显的自身特色;

(六)具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的基本条件;

(七)有唯一挂靠单位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有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挂靠单位为学校二级部门或二级学院);

(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导教师,有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学生成立筹备小组,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并即时向所在学院团委、校团委报备;

(二)向社团联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务必真实有效);

(三)确定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以及指导教师,并将其申请材料及时上交到挂靠单位备案;

(四)社团联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经社团联、社团团工委联席会议讨论,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并公示;

(五)由社团联将核准登记学生社团报请校团委审批,并召开新成立学生社团答辩推荐会;

(六)通过答辩大会的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并到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七)由校团委、社团联发放《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载明学生社团的类别、级别、挂靠单位以及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的材料:

(一)《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

(三)学生社团发展规划;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的书面鉴定;

(五)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及其书面意见(指导教师个人简历须由社团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性质、学生社团类别;

(三)组织结构设置、社团规模、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六)学生社团资金来源、财务管理、经费管理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权、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学年考核期。考核期满,社团联向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发放《学生社团注册证书》,正式注册成立。一学年考核期内未完成转正的社团发放《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取消其注册资格。(《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学生社团注册证书》是学校颁发的用于证明学生社团合法身份的证件,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的类别、级别、指导教师以及挂靠单位等,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内容更改,须及时向社团联声明。《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学生社团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不得超出本学生社团权利的行使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递交上一学年学生社团档案资料和挂靠单位意见,并上交《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待社团联审核通过之后,可在社团联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变更制度。学生社团变更挂靠单位、指导教师、社团名称或类别,须首先向指导教师及挂靠单位申请核实,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批准后,向社团联提出申请,由社团联审核并上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注销制度。在提出注销申请后,社团联收回其《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查。学生社团须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积极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由社团团工委统筹管理,指导团支部认真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针对学生社团团支部成员开展团日活动,积极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团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支部委员若干名,原则上支部书记由具有团籍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等)兼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产生、卸任、交接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依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社团团工委、挂靠单位和校团委每年联合对学生社团开展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学生社团予以适当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由民主选举产生,全权负责社团工作。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他部门设置应遵守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等原则。会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二)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热情和愿望,熟悉本学生社团业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事务;

(四)未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需达到专业前50%以内,最近一学年未出现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六)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七)未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每学年开展项目资助活动,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学生社团给予资金支持。挂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社团给予资金、物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社团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档案须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社团的基本信息、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设置、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会员登记表、活动记录、财务报表、奖惩记录、发展规划等,能客观、综合反映学生社团上一学年的整体建设与发展情况。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兴趣、爱好、专长等自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本学生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生社团管理;

(二)热爱学生社团,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自觉维护学生社团利益;

(三)发挥专长,推动学生社团发展;

(四)如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所在学生社团各类活动;

(二)参与所在学生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与评优表彰;

(五)监督所在学生社团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七)对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八)按照章程自由退出社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招募会员,须在社团联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募。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对于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和学生社团章程等行为的成员,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学生社团及成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社团联、挂靠单位和校团委进行反馈。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转正与升格制度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成立学生社团,可向校团委提出转正申请:

(一)开展活动已满一学年,且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联章程、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二)一学年内除会员大会及干部例会外,举办活动次数不少于5次的。其中,活动次数以递交到社团联的活动申请表数目为准;

(三)社团联、社团团工委对一学年内学生社团活动评估质量合格;

(四)有一定的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的学生社团优先转正。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转正程序:

(一)要求转正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社团,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举行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就是否同意转正进行投票表决;

(二)符合转正条件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须在举行学生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提交转正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材料:

1.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关于学生社团转正的会议纪要;

2. 本学年主要活动及财务状况概要;

3. 转正缘由及发展规划;

4. 其他相关符合转正条件的文件,如获奖证明的复印件,媒体报道材料等;

5. 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与建议。

(三)社团联、社团团工委做出予以转正或不予以转正的决议,报校团委备案,同时视情况发放《学生社团注册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已经转正的学生社团,应继续贯彻本学生社团宗旨,更好的为广大会员服务,积极建设本学生社团。未转正的学生社团,将强制注销。未转正学生社团有不符合社团联、社团团工委、挂靠单位以及校团委相关规定行为的,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院级学生社团转正满2年后,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学生社团提出升格申请。社团联进行资格审查,校团委进行评估审定。

第三十五条 院级学生社团升格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社团两年运行工作报告;

(二)学生社团运行期内所举办的活动列表;

(三)举行学生社团会员全体代表大会的结果;

(四)升格校级学生社团的书面申请书;

(五)学生社团1-2年发展规划一份。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的培养目标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完备的安全预案,在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前,必须提前至少5天向社团联提出申请,经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不得私自开展未审批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的,要有相应预案,并持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批,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在校外举办、参加学生社团活动须按照对外活动申报,参与的学生社团会员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安全承诺书。在校内举办学生社团活动但涉及校外人员的,须提供校外人员相关资料,并按照对外活动申报,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且必须有社团联或社团团工委专职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包括日常活动和大型活动,其中单场次活动参加人员在一百人以上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可认定为大型活动。学生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除须按规定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还需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在大型活动中,必须有社团联或社团团工委专职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赞助单位必须是合法经营单位,学生社团应明确其对企业的责任,不得有损于学校的形象;

(二)接受赞助时,学生社团必须与赞助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向社团联上交一份合同复印件;

(三)赞助商家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能损害双方利益,不能违背双方自愿的基本条件。双方所有具体要求内容须在协议上进行详尽说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需设立网络媒体平台(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QQ空间、抖音等)的,需报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播发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发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如条幅、喷绘及通过宣传媒介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学生社团全称,经社团团工委审核通过、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有赞助商的,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赞助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需使用学校场地时,须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至少提前一周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场地使用申请表》报批,说明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经社团联审核通过,挂靠单位、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完毕后,应负责清理场地。学生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学生社团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学生社团自行负责。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校团委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招收会员时收取会费。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交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账户集中管理。各学生社团需要使用经费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活动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团联财务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向社团联财务部指定人员支取,支取负责人持正规发票到社团联财务部入账。学期末,社团联财务部需向校团委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设有两名以上专职管理财务人员,做好社团账务记录工作,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账务须认真记录、核算各项收支,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社团联在定期审计时及时获得会计信息。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在每月1日至7日会对学生社团上个月的财务进行账目公开表的制作、公示及进行抽查;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各个学生社团需上交一份本学期的财务总结到社团联财务部存档,社团联对全体社团进行全面的期末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学生社团会员中分配。对于违反规定的,视其恶劣影响程度,校团委和指导单位将追究学生社团负责人责任并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资金、实物的捐赠或者争取物资赞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会员公开。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社团名义在社会上接受赞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使用会费时须有详细计划和预算,将会员所缴会费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社团须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用途,保证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五条 社团联将对外公示审查过的各社团财务报表,接受全体社团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统筹安排学生社团考评工作,并由社团联、社团团工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定期考评制度。每学年社团联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学校共青团工作五四综合评优期间,社团联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及个人(含指导教师)评选出十佳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等奖项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八条 社团联、社团团工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监督和违规审查。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学生社团做降格处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性质、章程不符,不服从社团联、社团团工委管理;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学生社团执行机构不健全或有违纪行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年审的;

(四)被学生社团众多会员或其他人员多次投诉,并且查证属实;

(五)在各项监督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降格的情况。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经校团委批准后有权对其做出强制注销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桂林理工大学校纪校规的;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明知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违规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三)背离学生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有严重的组织、财务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以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五)社团联、社团团工委或挂靠单位向校团委反映情况,提出注销学生社团的要求,且经核实该情况确实存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学生社团在新学年招募新会员人数少于30人的;

(七)学生社团内部组织不力,一学期未举办过活动,或者除招新以外未进行学生社团活动或机构瘫痪的;

(八)学生社团考核、年审不合格的;

(九)凡私自刻印并使用公章的,未经批准开通以学生社团名义的微信公众号、微博、QQ、抖音等,宣传材料未经审批即张贴宣传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注销的;

(十一)其他违反社团联、社团团工委章程和本办法的。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挂靠单位、校团委应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指导教师,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保障;挂靠单位应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提升学生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十二条 挂靠单位、校团委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六十三条 校团委要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指导工作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桂理工团〔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