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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14:45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0916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3000/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年,学校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精神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名额。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全脱产就读、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公示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的审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六条  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各学院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脱产就读以及固定工资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并在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名单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四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其中2月与8月不发,按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研究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者,停止发放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学制的;

(二)已提前毕业的;

(三)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其它经认定需停发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当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累计发放时间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期限。

第十二条 因休学等原因被停发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需在复学之日起5天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报评审办公室,经评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予补发。研究生因受到纪律处分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待处分解除后的第二个月再核准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予补发。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起的当月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未到学校或人事档案材料不完整者不予发放助学金。若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到校,从档案到校的第二个月起,开始为其发放国家助学金,之前时限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属层次阶段及学籍注册情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自学校批准当月起停发博士生身份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生须退回此前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差额。若累计研究生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内,可继续享受硕士生身份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处分、追缴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违反相关规定,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已获国家助学金则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如有错发,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追回错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桂理工研〔201415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