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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14:44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0916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激励学校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奖励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未遵守《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课程考试或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实践环节、参加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通过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属层次阶段及学籍注册情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对各学院名额进行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时,多出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校根据教育部与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要求适时调整奖励标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审定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学院正职领导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修订本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时间与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广西教育厅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若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则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与公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要始终坚持平等、公正、回避、保密的基本原则。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与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并将审核后的全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诉与受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上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在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原则上不以年级、学位类别进行分层分类摊派。

第十八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依据其在校的思想品德表现、科研成果、学业成绩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其中,思想品德为一票否决项,同时应兼顾学业成绩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计算由各学院制定评奖细则规定进行。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提交的成果需以桂林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发表论文应以正式刊出、在线刊出或录用为准。已用于评定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能在下次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成果材料须是在硕士就读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成果材料须是在博士就读期间获得,其他期间获得的成果材料不能用于参评。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应符合本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所列条件。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凡在当年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已获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奖学金,收回荣誉证书,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在学院公开,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桂理工研〔201415号)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