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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干部交流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11:43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干部交流

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属党政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干部交流工作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十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

                            桂

                                                                    2021109


桂林理工大学干部交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增强干部工作活力,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桂林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桂林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管理干部,以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学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任期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通过调任、转任,有计划地对学校管理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1. 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满两届的;

2.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4.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交流的重点是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重点岗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在执纪监督、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等管人、管钱、管物等资源配置权力集中、廉政风险较高的岗位任满两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需要进行轮岗交流,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普通管理干部也要进行轮岗交流。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应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进行交流,通过多岗位锻炼,提升其素质能力。

第六条  学术性或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学校机关部处室、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党务和行政不同岗位之间进行。鼓励机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等基层单位之间、党务和行政领导之间双向轮岗交流。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机关部处室、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之间跨部门单位进行,也可以在部门单位内设不同科室之间进行。

第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2. 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3. 集体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其他普通管理干部由人事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4.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交流对象的不同,由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5. 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干部,不得列为交流对象:

1.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 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 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 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十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未任满一届的干部一般不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应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领导班子一次交流的干部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1. 各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学校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 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 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单位、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4. 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岗位、复杂环境、重点建设项目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桂理工党组〔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