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09:57   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20211013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二条 导师职责

(一)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二)潜心治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导师应明确研究生培养目标,熟悉培养环节与过程,具有参与学科建设、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责任,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优良的师德、较高的学术、有效的方法引导研究生成长。

(三)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应立德树人,全面关心研究生成才成长。一方面需注重对研究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还需关心其思想、作风及生活等方面的状况,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平时言传身教等方式,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根据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注重其创新创业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及时掌握其学习与研究进展。

(五)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导师要督促研究生按时开展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位论文检测、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等工作。定期检查论文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六)严谨治学,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要求学生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杜绝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谎报学术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导师权利

(一)研究生指导权。在研究生培养文件的规定范围内,享有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的权力。

(二)优秀研究生推荐权。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与审核、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申报项目等方面享有推荐权。

(三)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根据学校相关标准计算。

(四)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难以协调时,有权向学院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学院调查、研究同意,并协调新导师指导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导师对因故造成学业困难、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有权提出延期毕业、肄业、结业或退学等处理意见。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立德树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以当年的630日为限),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3. 拥有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类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0万元(以审核时财务处数据为准),且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4.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科研成绩显著。理工类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SSCI/A&H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可折合1篇,最多计1篇);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SCI期刊源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可折合1篇,最多计1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

5.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作为第一导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正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满足上述第15条,以及第2条中的年龄要求。

2)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副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满足上述第1345条,以及第2条中的年龄要求。

7.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根据实际制订不低于上述条件的遴选标准,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1. 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同时向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科研经费证明等)。

2. 初审

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含2/3),获得全体委员一半以上同意者为审议通过。

3. 专家评议

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报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聘请专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至少聘请3名专家评议,评议专家为该学科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专家评议一次性全部通过的,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 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专家评议的申请人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含2/3),获得全体委员一半以上同意者为审议通过。

5. 公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名单由校学位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聘任。

(三)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因学科建设需要,可适量聘请校外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为学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博士生导师与校内在职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一致。申请者本人填写申请表,提供充分材料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研究生培养方面与我校相应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对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经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由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项目级别、科研经费等培养条件的落实情况。每位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超过1人。

(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开。

(五)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处认定),在其他博士培养单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的,来我校工作后,可直接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提交在其他博士培养单位被聘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经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聘任为我校相应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

1. 不低于第四条第(一)款的遴选条件的审核标准。

2. 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第一导师身份招生博士研究生的,原则上应向学校转拨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经费,在基本学制年限和延期毕业期间,理工类标准为10万元//年,人文社科类标准为5万元//年,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培养专项经费一次性转拨。转拨的培养经费标准要求如有变动,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3.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可制订不低于遴选条件的招生条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1. 博士生导师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一半以上同意者为审议通过,通过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名单报校学位办。

3. 研究生院将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备案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列入下一年博士生招生简章。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由学院组织,二者同时进行。获得招生资格的申请人招收硕士研究生后,被学校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通常情况下,导师的任期为所招收研究生对应的学制年限,如果学生提前毕业,任期以研究生毕业时间为截止点;如果学生未按期毕业,任期为学生学制对应的时间期限。对于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仍负有与任期内同样的责任,直至学生离校,期间不计算其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校外兼职)遴选和招生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立德树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以当年的630日为限)。

(三)拥有适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含具有科研性质的省部级研究生教研教改课题)及经费,理工类在研经费不低于8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以审核时财务处数据为准)。

(四)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方向明确。近3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SSCI/A&HCI/EI收录期刊发表1篇(获发明专利1项可折合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获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其负责人,或者厅局级以上党政部门或其负责人的采纳或肯定性批示1次,或者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信息刊物采用1次。

3. 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7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

4. 具有横向项目,理工类经费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5万元。

5. 对于讲师或博士学位无职称教师,如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可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

符合上述条件,且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经历的人员,优先聘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各授权学科所在学院考虑学科发展需要,根据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制订不低于以上要求的遴选及招生条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桂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同时向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科研经费证明等)。

(三)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含2/3),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审议通过,通过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校学位办核实后,招生资格通过。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开。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九条 导师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及导师岗前培训工作;授权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的导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授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视情节给予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解除导师岗位聘任的处理。

(一)被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者。

(四)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

(五)无故连续2年不招生或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指导研究生任务者。

(六)指导研究生不负责任,被3名以上研究生书面投诉者。

(七)其它应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解除导师岗位聘任的情形。

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解除导师岗位聘任的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资格申请,其已招收的研究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三条 导师出差、出国前,必须安排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超过1年者,若无法履行指导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一般最多可在两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十五条 对于已超过规定年龄,但因有国家级项目未到结题时间(延期除外)的,或招生资格审查当年重大横向课题进账经费充足,博导不低于50万元、硕导不低于20万元的可向学院提出招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招生,指导研究生直至其毕业,但不作为延迟退休条件。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桂理工研〔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