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基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十三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21年12月8日
桂林理工大学基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装修、设备安装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工程监理制、根据项目情况按计划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制度,严格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 基建后勤处为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负责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 财务处按学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筹措资金,按合同及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负责实施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对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第八条 监察室对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的主责单位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建筑使用规划,已竣工项目的接收和交付使用后的分配、资产登记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
第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基建项目施工用水用电计量及收费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的水电用房及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物业保洁,质保期满后的日常维修。
第十一条 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基建项目的消防、人防设施和安保系统接收、使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参与涉及网络信息设施等项目的设计,负责网络设备的施工、验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学院根据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学校基建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之前所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和按照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规定必须完成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学院为项目前期工作所需信息、数据提供相应材料支持,必要时参与项目的前期方案论证。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及学校内控管理流程分阶段报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各项成果文件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涉及学校校园整体性或区域性规划调整、修编的,需提交学校党委行政审议通过后方能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七条 基建后勤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和学校内控制度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单位,并按照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实施单位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三章 工程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采购是指学校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的总称。
第十九条 工程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工程采购可采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一)集中采购。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并严格按照各集中采购方式数额标准采用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严格按照各采购方式数额标准及适用性可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定点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采购。
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时,因地域等特殊原因,自治区本级定点施工单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可参照桂林市财政部门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文件执行,也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确定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
(三)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内控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流程。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求进行;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流程,依法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采购:公开采购意向、采购计划备案、发布预公示(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发布公告、开标、评标、上报评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合同备案、资料归档;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内控管理流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审批。采购文件须经基建后勤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提交采购需求的项目)共同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评委及监督的选派。业主评委原则上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他评委按自治区或桂林市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评委由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特殊需要时,可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审计处按规定对招标采购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果确认。评标结束后,基建后勤处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通知代理机构将审定后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工程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含工程量清单)。对按规定需纳入财政评审的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报送评审;对按规定不需纳入财政评审的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或预算报审计处审核。最高投标限价或预算需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处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对于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提交采购需求的项目)进行合同谈判,审计处对合同谈判流程进行监督,明确项目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但不得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建立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合同交底,加强履约过程的动态合同管理,避免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因合同条款遗漏、责任义务不清、签证索赔不明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商审计处后,再与成交供应商或中标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双方认可的谈判纪要可作为结算依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控制投资,在确保项目质量和需求的前提下,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原则。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施工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一般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后勤处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
(一)对施工内容的调整。变更坚持有利于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资金节约和审批规范的原则。对金额达到学校议事规则要求的工程项目变更须报学校批复;
(二)变更应在批复的范围和资金限额内实施;
(三)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设计图纸因现场变化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
2. 规范调整经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确认必须变更;
3. 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实际需要发生变化;
4. 漏项变更;
5. 其他合理事由的变更。
(四)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变更提出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并按流程进行审批,施工方同时进行造价和工期影响分析并在变更中注明;
2.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按学校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审核、确认,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实施(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在办理变更同时施工,事后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3. 未经审批实施的变更,结算时不予确认。
第三十三条 工程签证
(一)签证是基于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签证坚持内容真实、程序规范、计量准确、处理及时等原则;
(二)项目实施中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进出场或必须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原因产生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量采用现场签证;
(三)签证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同时按流程进行审核;
2.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按学校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审核、确认,根据审批结果签发签证单。
如遇紧急情况,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人员现场协商并做好记录后立即实施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原则上应按招标文件所填报的厂家、型号、品质进行采购安装;招投标文件未明确的,由施工单位提交样品或样本,其品质、厂家由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选定,价格由审计处核定。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个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情况,并通报给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含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查整改;
(三)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所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监理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八)施工方向基建后勤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工程竣工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基建后勤处依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组织验收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基建后勤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会议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情况;
(二)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代表应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时移交建设工程备案资料。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时向学校交付建设工程备案资料,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工程交付使用及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日历日内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后,协调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四十一条 交付使用交接程序
基建后勤处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申请;
资产管理处组织基建后勤处、使用单位、保卫处(武装部)、后勤集团、网络与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接验收。其中消防(人防)工程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批文后由基建后勤处直接移交保卫处(武装部)管理;
资产管理处接收竣工建筑物后,书面告知财务处建筑物的启用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如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审批手续,基建后勤处负责对房屋建筑结构和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质保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基建后勤处协调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按照《桂林理工大学修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程竣工结算与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30个日历日(大型工程60个日历日)内将结算资料送达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如无监理单位,则直接送基建后勤处。基建后勤处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内部审核批准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三)水电费结算按施工期间挂表计量的数据结算。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负责实施,并按要求委托第三方审计。基建后勤处、审计处配合财务处共同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登记。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遵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财务规则、资金管理办法、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基建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基建项目费用支付程序
(一)请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监理单位(如有)签署意见后,基建后勤处业主代表(或经办人)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后勤处相关科室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程序和工程合同规定后,签署意见;
(二)基建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处长签署意见;
(三)审计处签署意见;
(四)业主代表将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审批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五)请款单位根据同意付款数额开具发票交基建后勤处经办人,由基建后勤处处长、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六)交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财务处根据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支付。
第五十条 质保金申请支付程序
(一)请款单位提出申请,交基建后勤处经办人员报批;
(二)后勤服务集团就质保期是否发生维修事项并产生费用签署意见;
(三)基建后勤处依次由业主代表、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签署意见;
(四)审计部门签署意见;
(五)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六)将同意支付的质保金退还审批单交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基建后勤处安排专人负责从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资料档案收集要求和范围按《桂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桂林理工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通过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分别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项目交付使用时向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移交消防(人防)、电梯、智能、热水、道路绿化等专项工程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基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桂理工〔2010〕2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