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党政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已经2021年第十四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2021年12月24日
桂林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桂林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林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师,其他岗位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统筹师德考核工作。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组织部、党办校办、纪委办(监察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工部(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职能部门考核工作小组主要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各二级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下设机构负责人代表、分工会委员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六条 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公平诚信、廉洁自律、奉献社会等10个方面。
第七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各工作小组负责实行本单位动态师德考核,实时记录违反师德的行为,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年度考核按照自然年度进行,一般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
第九条 新入职不满6个月的教师,当年师德考核只给评语,不定考核等级。
第十条 脱产学习或挂职教师由所在二级单位征求就读学校或挂职单位意见后进行考核;校内调整人员由现在单位征求原单位意见后进行考核;已退休教师不参加师德考核。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教师自评。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自评表》(附件1),进行自我评价。
(二)教师互评。以教研室、实验室、科室为单位进行同事互评(互评人数过少的,可在本单位内视情况扩大互评范围),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互评表》(附件2),并提交所在单位工作小组。
(三)学生测评。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由所授课学生在教师师德评价系统中对教师师德进行测评,由教务处提供学生测评结果;没有授课任务的教职工,可不参加学生测评。
(四)单位考核。各工作小组根据教师的个人自评、同事互评,以日常检查、教职工和学生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登记表》(附件3)、《桂林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综合评价汇总表》(附件4)。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各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五)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各单位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提交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再有异议的,可依规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七)对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其进行谈话,告知当事人做出评定的事实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提出改进建议。
(八)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在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等级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在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评选时,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教师。
第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连续2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资格;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附加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七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督促二级单位师德考核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